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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瑞機電
-1.30 (-1.79%)71.3015成交張數28.87本益比2.26股價淨值比4.21%殖利率2026-09-15資料日期
重大訊息公開資訊觀測站 · 每 10 分鐘更新 · 最後更新 09-15 23:51
預設只列重要公告:澄清報導、營運風險、增減資與庫藏股、股利決議、財報與更正、關鍵人事、重大合約與投資。 代子公司理財、資金貸與、自結財務比率、注意股這類例行公告,切到「全部」或點類別才會出現。點主旨看全文。
09-11 15:14盤後資本與股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案首日 -1.6% 超額 -1.4
符合條款 第53款事實發生日 2026-09-11發言人 呂志峰(財務部經理)發言時間 2026-09-11 15:14(盤後)公告後首日(2026-09-14) 個股 -1.6% · 大盤 -0.2%至今 2 個交易日累計 個股 -3.4% · 超額 -1.7 個百分點1.事實發生日:115/09/11 2.公司名稱:昶瑞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115年5月20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普通股8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額為新台幣800,000元,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以無償發行新股配發),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8月3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51191號函申報生效。 (2)本公司依「115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第一次發行44,258股,實際發行日期及相關作業事項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調整。 (3)本公司於115年9月8日董事會決議訂定發行新股增資基準日為115年9月11日。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09-08 15:58盤後資本與股權公告本公司修訂115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首日 +2.1% 超額 +1.9
符合條款 第11款事實發生日 2026-09-08發言人 呂志峰(財務部經理)發言時間 2026-09-08 15:58(盤後)公告後首日(2026-09-09) 個股 +2.1% · 大盤 +0.2%5 個交易日累計 個股 -5.8% · 超額 -1.3 個百分點1.事實發生日:115/09/0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5/04/07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5年4月7日董事會及115年5月2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115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請參閱本公司115年4月7日及115年5月20日重大訊息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配合主管機關審核要求,已對部分條文進行修訂,並已提報董事會進行追認。 (2)修正前條文: 第三條 一、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仍在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全職經理人或本公司、本公司從屬公司關鍵職位人員為限(從屬公司定義依金管會107.12.27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辦理),資格為(1)對本公司、本公司從屬公司營運決策有重大影響者,或(2)本公司、本公司從屬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者。 第五條 三、既得條件: 5.公司營運目標: (2)本公司依據兩項公司營運目標: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及合併營業毛利率,兩者需同時達成,可既得之實際股份比例與股數須再依績效期間各年度公司營運目標達成狀況所設定之既得比例計算(指標A達成率x 50% +指標B達成率x 50%;如有一指標達成率為0%,則皆視為0%)。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及合併營業毛利率將分別設定目標值及門檻值,達到目標值及門檻值之基準以小數點四位以後無條件捨去法計算,未達門檻值之既得股數比例為0%,達門檻值則既得股數比例為80%,達目標值則既得股數比例為100%,達成績效指標與水準之判定依各績效期間的及比較基準期間所對應之合併財務報表(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之合併財務報表為準),相關指標茲說明如下: 【指標 A、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a.分配權重:50%b.衡量方式: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標。 c.計算方式: 民國115年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9%以上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3%以上民國116年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9%以上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3%以上【指標 B、營業毛利率】a.分配權重:50%b.衡量方式:營業毛利率達標。 c.計算方式: 民國115年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8%以上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6%以上民國116年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8%以上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6%以上 (3)本公司依民國115年及民國116年兩年績效期間共同達成狀況,計算既得日最終可既得之股份比例: a.指標A及指標B在民國115及116年皆達成,可既得股份比例為100%b.指標A及指標B 在民國115年達成而民國116年未達成,可既得股份比例為35%c.指標A及指標B 在民國115年未達成而民國116年達成,可既得股份比例為100%d.指標A及指標B在民國115及116年皆未達成,可既得股份比例為0%第五條: 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2.員工終止或解除對本公司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信託/保管帳戶之代理授權,就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五、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負擔,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4.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5.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保管,於達成既得條件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6.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等非因法定增資之增加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7.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衍生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由本公司指定之信託/保管機構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間,將員工應獲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於既得條件達成後撥付員工個人之證券集保或銀行帳戶。 七、其他約定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第六條: 一、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需簽署由本公司提供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與辦理相關信託/保管程序。未依規定完成相關文件簽署者,視同放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3)修正後條文第三條 一、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仍在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全職經理人或本公司、本公司從屬公司關鍵職位人員為限(從屬公司定義依金管會107.12.27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辦理),其關鍵職位人員資格為(1)對本公司、本公司從屬公司營運決策有重大影響者,或(2)本公司、本公司從屬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者。 第五條 三、既得條件: 5.公司營運目標: (2)本公司依據兩項公司營運目標: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及合併營業毛利率,兩者需同時達成,可既得之實際股份比例與股數須再依績效期間各年度公司營運目標達成狀況所設定之既得比例計算(指標A達成率x 50% +指標B達成率x 50%;如有一指標達成率為0%,則皆視為0%)。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及合併營業毛利率將分別設定目標值及門檻值,達到目標值及門檻值之基準以小數點四位以後無條件捨去法計算,未達門檻值之達成率為0%,達門檻值則達成率為80%,達目標值則達成率為100%,達成績效指標與水準之判定依各績效期間的及比較基準期間所對應之合併財務報表(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之合併財務報表為準),相關指標茲說明如下: 【指標 A、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a.分配權重:50%b.衡量方式: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標。 c.計算方式: 民國115年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9%以上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3%以上民國116年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9%以上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收入複合成長率達23%以上【指標 B、營業毛利率】a.分配權重:50%b.衡量方式:營業毛利率達標。 c.計算方式: 民國115年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8%以上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6%以上民國116年目標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8%以上門檻值:年度之合併營業毛利率達26%以上 (3)本公司依民國115年及民國116年兩年績效期間共同達成狀況,計算既得日最終可既得之股份比例: a.指標A及指標B在民國115及116年皆達成,可既得股份比例為100%b.指標A及指標B 在民國115年達成而民國116年未達成,可既得股份比例為35%c.指標A及指標B 在民國115年未達成而民國116年達成,可既得股份比例為100%d.指標A及指標B在民國115及116年皆未達成,可既得股份比例為0%註:「達成」係指「當年度指標A達成率x 50% +指標B達成率x 50%≧80%」。 「未達成」係指「當年度指標A達成率或指標B達成率,皆等於0%,或任一指標達成率等於0%」。 第五條: 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2.員工終止或解除對本公司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信託帳戶之代理授權,就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五、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負擔,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契約執行之。 4.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機構代為行使之。 5.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6.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等非因法定增資之增加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7.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衍生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由本公司指定之信託機構依信託契約之約定時間,將員工應獲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於既得條件達成後撥付員工個人之證券集保或銀行帳戶。 七、其他約定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第六條: 一、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需簽署由本公司提供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與辦理相關信託程序。未依規定完成相關文件簽署者,視同放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04-07 17:30盤後資本與股權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首日 -1.9% 超額 -6.7
發言時間 2026-04-07 17:30(盤後)公告後首日(2026-04-08) 個股 -1.9% · 大盤 +4.8%5 個交易日累計 個股 -3.4% · 超額 -12.7 個百分點說明全文回補中,稍後再來看;或到公開資訊觀測站「歷史重大訊息」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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